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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过创业服务的开展和创业基地的催生孵化,2009年,川区应有三分之一、山区应有五分之一的乡镇创办创业基地;20l0,川区要有二分之一、山区要有四分之一的乡镇创办起创业基地,并逐年有所增加。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也要创办创业基地。

  二、主要类型和建设模式

  (一)基地类型

  创业基地的定位要紧扣为我区的优势产业集群接续配套、紧扣现代农业和设施农业发展普及、紧扣商贸物流做优搞活、紧扣城乡服务业壮大提升的主题,布局建设和改造规范制造业基地、农产品深加工基地、现代农业和设施农业基地、仓储和物流基地、商贸市场、科技孵化基地和校园基地等各类专业化、特色化的创业基地和孵化基地。

  (二)建设模式

  1、在现有城乡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或商服街区,由企业或事业法人出资建设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基地。

  2、政府资助建设,委托法人实体运作经营的创业基地。

  3、将国有停产关闭企业的厂房或学校整合后闲置的校舍场地等改为创业基地,或出售给法人实体经营,或由政府委托法人实体运作经营。

  4、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设施农业园区、特色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流通园区建设或规划创业基地。

  5、利用社会上适合集中创办小企业的场地建设或改造创业基地。

  6、在城镇繁华的商贸地段创建创业一条街。

  各市、县(市、区)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适应全民创业需求的基地建设模式。

  三、基本标准和服务功能

  (一)基本标准

  1、符合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要求,有基地布局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2、有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和必须的生活服务类等配套的基础设施。

  3、地级市建立的创业基地,属于工业或农产品加工类的,其厂房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小企业不低于5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属于仓储物流类的,其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入驻小企业不低于3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属于商贸服务类的,其加工营业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5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属于农业园区类的,耕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参与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少于5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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