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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将事业单位中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将事业单位中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168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妥善解决事业单位中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问题,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自治区《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01]14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事业单位中达到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核拨,差额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定额比例核拨,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二、事业单位中达到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医疗照顾范围,进一步享受医疗照顾待遇。

  三、各地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01]143号)的规定精神,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尽快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及医疗照顾制度,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和支付,使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切实提高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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