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2009〕3号)
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继续执行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请示》(郑绿办[2008]18号)收悉。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06]127号)精神,需对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继续执行郑价费函[2003]1号文件规定。即:市区每人每年25元,县(市)每人每年15元,征收范围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全供职工义务植树以资代劳标准也按照每人每年25元收取,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在拨发工资时,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