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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局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自治区地税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新闻媒体对地税工作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地税督查工作,应按分发、承办、督办、督查、反馈、考核、通报、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分发。对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办公室督查人员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下发《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通知单》或《督办通知单》转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二)承办。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通知单》或 《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照督办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送督查部门。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
  (三)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办。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特殊事项,随时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要求时限内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特殊事项和急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非急件7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应在15日内办结;短期内无法办结的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申请延期办理。
  (四)督查。对于局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要进行实地督查及时促进工作落实。同时,对一些重要批示和重要工作,未按《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通知单》或《督办通知单》要求办理的,下发《督查通知单》,责成承办部门及时办结。
  (五)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呈送局领导阅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进一步或重新办理后上报。
  (六)考核。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效能建设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对各级地税机关督查效能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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