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局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
为使全区地税机关督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税局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8年9月5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自治区地税局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使全区地税机关督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及区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是确保上级和本级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效果。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为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本机关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督查工作任务,是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及区局党组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 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上级文件和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地税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