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现予印发。
梧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梧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6]26号),设立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副处级,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订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设和相关措施。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五)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承办相应事务。
(七)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问题,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