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服务单位每月20日将“三支一扶”人员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5日前送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同时分别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当月28日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工作或采取其它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管理、考核等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程序提出复议或仲裁。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三支一扶”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一人重复多头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团费的交纳标准按服务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县考勤、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服务单位或主管部门瞒报、隐报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