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派遣等工作。
3、建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人员信息管理库。
4、根据考勤结果,负责核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交通补贴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体检费等经费的审核、拨付工作。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自治区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根据农村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编制需求计划,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勤汇总、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团委等部门负责与服务单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及时将“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情况、查处“吃空饷”人员情况通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