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团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牧)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知自治区人事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中共宁夏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团委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工作是国家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采取的一项措施。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行解除,自主择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