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四)配水定额

  自流灌区和扬水灌区配水定额(详见附表3和附表4)。

  二、水费的管理使用

  水费收缴实行统一收取、先交后返、分级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各水管单位开票,农民用水者协会凭票向农户收费。水价调整增加的水费,全部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自流灌区干渠增收水费的60%用于工程运行和管理,40%用于渠道测量水设施建设以及灌区信息化建设;扬水灌区增收水费全部用于机电设备、工程维修等。

  三、几点要求

  (一)在国家分配我区可用黄河水量的基础上,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分年核定各干渠引水量和各县用水量;水管单位按照各市、县(区)的年度用水指标及核实的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类别,科学配水,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支出。

  (二)核实灌溉面积,从配水环节上减少超定额加价用水。农民用水者协会通过给用水户讲解申报灌溉面积和交费多少的关系,促使农户据实上报灌溉面积。

  (三)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加强用水管理,大力推行节水技术,减少作物灌溉用水量。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价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认识,进一步巩固供水价格的成果,落实水管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完善对农民用水协会的监管工作,支持农民自己管好水用好水,把这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使农民从中受益。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宁夏引黄自流灌区供水价格标准

  2、宁夏引黄扬水灌区供水价格标准

  3、宁夏引黄自流灌区农业用水干渠直开口配水定额

  4、宁夏引黄扬水灌区农业用水斗渠配水定额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水利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1:
  宁夏引黄自流灌区供水价格标准

  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计量点

供水类别

定额内水价(分/立方米)

超定额用水

加价水价

(分/立方米)

合计

其中

干渠

支渠

沟道排水

干渠直开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