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5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各渠道管理处:
为建立良性供水价格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我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水价改革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以及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引黄灌区水价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标准及配水定额
(一)自流灌区定额内水价(见附表1)
自流灌区供水价格由干渠供水价格、支渠供水价格构成。
1、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计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60分,其中干渠水价上调0.50分,支渠水价上调0.10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1)农业灌溉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45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05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2.0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2.50分,支渠水价由每立方米0.45分调整到每立方米0.55分。
(2)水产养殖业、生态用水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8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40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2.3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2.80分,支渠水价由每立方米0.5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0.60分。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5.35分调整到每立方米5.95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3.24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74分,支渠水价由每立方米1.51分调整到1.61分,沟道排水费每立方米0.60分。
我区供内蒙古栾井滩用水,按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水价执行。
2、以支渠直开口为计量点计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60分,其中干渠水价上调0.50分,支渠水价上调0.10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1)农业灌溉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8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40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2.3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2.80分;支渠水价由每立方米0.5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0.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