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采购资金节约情况;
(六)采购活动组织质量和服务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采购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定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实施监察。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相关部门对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云财采〔2005〕20号)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