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市级统一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市级统一项目采购意见、采购方案(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管理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及采购项目规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后,市财政局作为采购人代理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代表的产生。市级统一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表由采购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个项目采购人代表的多少,根据采购项目的大小及项目评审专家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确定。
(一)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按规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编写评标报告,并由集中采购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有关招标资料提交采购人代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采购人代理部门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当对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确认过程进行监督,如采购委托人、评标委员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可提出重新组织招标或对结果重新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财政部门即采购人代理签署,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实施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遵纪守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