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
(一)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对各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分类统计形成采购计划后,通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二)采购人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预算批复后,项目中有属于要求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应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定双方在提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
(三)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3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在1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采购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认真对待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的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只能按照采购法规要求的人员比例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一)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批复为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由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无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单位和部门,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在实施采购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认真对待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四)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自行实施采购项目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项目时,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评审专家可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其管理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应按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的人员比例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