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8〕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政府性贷款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