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调研的规章草案,调研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研,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调研报告应当包括调研的情况,对调研情况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对需要采取立法方式解决的调研项目,其调研报告还应当包括所要立法的规章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立法项目的草案等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调研部门在规章起草、调研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工作部门的,相关工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六、凡列入2009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纳入各起草、调研部门2009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七、财政部门应当在2009年度财政预算中对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调研的工作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起草、调研工作的完成。
附件: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一、审议的规章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