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昆政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昆明建设,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执行。
二、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审议的规章草案,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按规定时间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上报工作。各部门要尽快拟订立法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草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或者创设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章草案送审稿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草案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上报市政府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会议或者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同时附以下材料: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和说明材料各一式10份;起草规章送审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规章草案,研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研和起草工作,在规章草案起草成熟时,可以按照上述要求上报市政府,作为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通过调查研究,规章草案不成熟,不具备上报条件的,应当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研究起草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