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负责市政府授权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等资源和设备,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依法受理和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五)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四十一条 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十四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五条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指导民营经济园区安全标准化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商品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业内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民航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