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威海市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含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管辖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管辖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则,明确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市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管企业的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是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是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的,由所在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他省属(含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市、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和市政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所在地是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单位所在地是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的,由所在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以下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所在地市、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
(四)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原市属改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以下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所在地市、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名单另行确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分公司、子公司及以下单位由所在地市、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
(五)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是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所属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