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缓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性收费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减免缓和暂停征收1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是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迫切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客观需要,也是市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减免缓和暂停收费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缓或暂停收费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威海市减免缓和暂停征收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威海市减免缓和暂停征收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8项)
一、按最低标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
(一)建设部门
1.施工图审查费
(二)质监部门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3.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三)环保部门
4.环境监测服务费
(四)国土资源部门
5.天然矿泉水检测费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一)财政部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生产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免缴)
(二)人防部门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生产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免缴)
三、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