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8〕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民用建筑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促进能源节约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辅助能源。
第四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