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威政发〔2008〕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统一调整到1200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负担比例不变,即除市级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40%之外,其余全部由所在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财政负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省级对收入900元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元的补助之外,其余全部纳入市、县、镇三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负担20%,县镇两级共同负担80%(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