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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通政办字[2008]2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28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认真宣传贯彻《条例》的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地解决了原《条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想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全民性的以《条例》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为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目标
  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周密科学地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大力组织实施。利用今冬明春农闲时间,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各类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切实使《条例》精神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引导和培养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通辽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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