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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10.严格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加强收费管理,不得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坚持亮证收费,执行教育收费年审制度
  11.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进行定期清理,对照有关收费政策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分类做出处理。
  12.坚持亮证收费,要严格按规定申办和变更收费许可证,严禁无证收费;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取,严禁擅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要严格按收费文件要求明确收费主体,严禁擅自变更;严禁违规质押、出租、出借学费收费权。
  13.严格执行收费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按时参加年审,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账簿、票据等有关资料;各级教育部门、各院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下发涉及收费的文件;坚决抵制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三、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收费政策透明
  14.每年新学期开学时,各级教育部门、各院校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规定,将经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15.凡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教育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16.学校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政策。

  四、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理
  17.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76号)规定,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
  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要按规定的收费性质使用相应的票据,不得混用。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验旧换新、票据年检和内部财务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部门和学校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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