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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计〔2008〕15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稳定大局,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1.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
  2.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和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3.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4.中小学校住校生(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5.普通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高等院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6.涉及省属个别高校的具体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请,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7.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8.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9.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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