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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对研究开发和引进利用适应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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