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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南价格[2008]187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绿城水务报[2008]24号)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污水处理费调整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8]38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分两步进行。第一步:2008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每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由0.50元调整为0.80元;第二步: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待自治区物价局另行确定。

  二、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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