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施农村河道清淤整治工程,是本届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硬性任务。县、区政府要承担起具体实施的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完成建设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市级成立农村河道清淤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委、水务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落实办事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年实施。对规划实施范围内的农村河道,县、区要按照统筹水安全、水生态、水景观的要求,注重与农村土地整理、乡村道路、植树造林、村容环境整治等有机结合,认真做好规划设计工作。要根据水系条件和特点,坚持整条、成片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分年实施项目计划。县、区年度项目计划务必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年度项目工程初步设计须经县、区水利部门初审后,务必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县、区要确保每年9月份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三)强化建设管理,规范实施项目工程。县、区要参照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建设管理各项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均在有效监控之中。一是要切实落实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二是要规范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选择符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施工单位,合理降低建设成本。三是要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三控制”(投资、工期、质量)、“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利益矛盾)的作用。四是要严格落实合同制,规范合同管理。五是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工程竣工后,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采取县、区组织自验、市组织复验的办法进行。凡未按设计内容实施到位和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四)加强资金和财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区对农村河道清淤整治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要建立健全资金和财务管理各项制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资金。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监督。市级资金的拨付,视工程进度和县区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原则上在主体工程完工时拨付至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清余下的20%。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