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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审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综〔2008〕59号 2008年12月30日)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监察局、审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路养路费等项目取消后,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规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规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收入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同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已预征的2009年或因政策等原因需退还的收费的清退工作。
  二、清缴和清退工作结束后,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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