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8〕50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闽质监财函[2008]46号)收悉。为保证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装置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交警部门行政执法及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的成本支出情况,现将核定的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计量检定:1500元/台。
二、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3000元/组分(该收费标准不包括现场检测搭架所需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重新核定。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