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综〔2008〕57号 2008年12月25日)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应按照《通知》公布的范围,对本级本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涉及《通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还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按照中央、省预算管理的要求,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管理、综合预算、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对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资金,仍应按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