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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条例》是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一)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在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是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节能减排的倡议者、领导者,更应该成为先行者,为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做出表率。抓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不仅能够直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而且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
  (二)要充分认识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据有关方面调查,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耗的7%左右,人均耗电量是城镇居民的10-20倍。近年来,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精心组织、积极行动,在宣传节能知识、完善制度、强化节能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节能制度建设、日常节能管理、能源消耗统计等方面与《条例》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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