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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加强节能工作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发展和改革委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规定和《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暂行)办法》(豫事文〔2008〕1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委属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节能办)。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单位或者全省、省直、全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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