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8〕83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
为贯彻落实《
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联系人(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根据《
护士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为保证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㈠省卫生厅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证书换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刘玉芹 省卫生厅 副厅长
副 组 长:万书臻 省卫生厅医政处 处长
成 员:迟蔚蔚 省卫生厅医政处 副处长
白同禹 省卫生厅人事处 副处长
工作人员:杨晓帆 省卫生厅医政处 科员
术慧青 省卫生厅医政处
仁靓靓 省卫生厅注册办
武 斌 省卫生厅注册办
秘 书:杨晓帆 省卫生厅医政处 科员
㈡工作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方案;负责各市卫生局和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审核、证书发放以及证书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2.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卫生局和市辖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初审、制证,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证书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3.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集体申报相关材料和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
4、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换发人员的条件
省卫生厅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换发护士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