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申请变更注册
㈠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㈡申请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㈢注册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六、申请注册程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直接受理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初审、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的受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资料的集中报送和部分医疗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均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相关政策的咨询和解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注册。
㈠护士执业注册。
1、填写表格。医疗卫生机构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录入信息。聘用10名(含10名)以上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不足10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到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录入信息。
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报送。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市辖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制证打印,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
5、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卫生厅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生厅钢印和山东省护士注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