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发展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㈩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
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市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保障精神疾病的危机干预、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必要的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精神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的投入,不断改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条件;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十一)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培养。
卫生部门要会同人事等部门有计划地加强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的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处理常见精神疾病的能力。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等的能力培训。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培训,增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能力。教育部门要抓好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学历教育工作,落实相关教育课程安排,使培养出的人才能够尽快适应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人员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十二)大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将精神疾病社区管理、心理健康指导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社区预防、医疗康复和管理工作。
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积极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在技术指导、资金投入等方面对社区康复机构给予支持。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疾病患者从事职业康复活动,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鼓励企业将适合精神疾病患者生产的产品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