㈦坚持发展全面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健全完善社区康复机构。
充分利用社区内卫生资源,做好精神疾病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各类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
在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试点工作中,发挥妇幼保健、特殊教育、康复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的作用,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培训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康复训练。
㈧坚持重点干预,完善机构间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医疗卫生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设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随访、病情监测等社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各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将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通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并与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患者信息沟通机制。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访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进行定期访视,并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需要,协助其进行治疗。
㈨坚持做好特殊人群中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维护社会安定。
卫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依靠政府医疗救助体系和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农村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监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城乡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患精神疾病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