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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8〕55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疾控中心,省医学会:
  现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对保护群众特别是儿童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疫苗应用日益广泛、疫苗可预防疾病减少以及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疫苗接种后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影响了预防接种工作正常开展。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我省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提高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对受种者负责、对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二、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要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尽快成立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省及各市医学会要尽快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异常反应鉴定申请的接收和鉴定组织工作;省医学会要尽快组织开展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推荐和审核工作,建立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创造必要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疾控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我省异常反应专家库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三、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保证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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