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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评选全省中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评选全省中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人发〔2008〕81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中医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医药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层中医药工作发展迅速,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中医药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决定,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㈠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及高等医学院校(副厅级以上单位限报内设机构);市及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卫生系统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㈡评选名额
  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其中记二等功30名,记三等功70名(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㈠全省中医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药政策,实施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措施,在发展中医事业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2.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研究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开创中医工作新局面。
  3. 高度重视农村中医工作,不断完善农村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
  4.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有较强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医、教、研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居全省前列。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近5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为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在具体推荐中,行政部门所占名额不超过20%。
  ㈡全省中医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并对中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丰富的中医临床实践经验或专业特长,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无私奉献,深受当地群众赞誉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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