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审单位在接受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供《国家建设项目协审任务分工安排表》,或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方案;对帐前出具《初审报告》;完成协审任务后出具《终审报告》。
上述环节,未经审计机关同意,无故超过规定时间15天以内的,每超出一天扣减2分;未经审计机关同意,超出15天以上的,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收回协审任务。
(三)协审程序管理(20分)
1、协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资料检查,办理资料移交清单的,扣2分。协审单位接收审计资料后,未对资料特别是影响协审进展的关键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书面确认,并书面出具补充资料详细清单的,扣2分;在初审及对帐过程中,再次提出补充资料详细清单的,每提一次扣1分。
2、 未进行现场踏勘,按规定填写《国家建设项目现场审计签证单》的扣2分。 擅自安排对帐,或未在规定地点对帐,或派出协审人员不足2人的,扣2分。协审人员无故不按约定参加现场踏勘、对帐、协调会等,经核实后,发现一起扣2分。
3、对帐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出示影响工程价款的新的签证、设计变更等书面证据时,协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补充证据记录》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协审单位参加协审过程中的相关协调会议,未按规定填写《国家建设项目协审核对纪要》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4、协审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审计资料退还,未及时退还的扣2分,退还发生资料缺失的,扣5分。
5、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扣5分。
(四)协审服务(加分项)
1、项目协审中提交有用线索,并被审计机关采用的,加5分/项。
2、提出的项目管理问题,经查属实的,加3分/项。
3、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机关采纳的,加5分/项,被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用形成制度内容的,加10分/项;意见和建议部分被采纳的,酌情加分。
附件2
财务收支项目协审考核评分标准
一、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综合性考核主要包括协审质量、日常考核、协审单位综合管理、及审计效果四项。
(一)协审质量(35分)
审计机关对协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复审。主要有复审项目总金额误差率及复审内容缺项数两个指标。复审项目总金额与协审结果的金额误差率超出±3%,扣减5分,依此类推,并予以警告,连续三次出现同类现象,取消该协审人员的协审资格;复审内容缺项数每发现一项扣减5分,直至扣完本项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