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局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国家审计业务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审投〔2008〕184号)
市局各处室,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协审中介机构: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合肥市审计局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 协审国家审计业务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审计局关于组织社会中介
机构协审国家审计业务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参与协审国家审计项目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根据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116号令)、《合肥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国家建设项目业务操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承担合肥市审计局委托的国家审计协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考核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考核方式、机构及组织
考核分为建设项目协审考核和财务审计协审考核两组,具体包括日常性项目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两种。
日常性项目考核按具体项目实施,首先由协审单位根据协审业务性质,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内容组织自评,自评结果与终审报告按项目一并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具体各业务承办处室负责对协审单位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备案工作。
年度综合考核按年度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
考核采用综合计分法。
日常性项目考核主要考核具体项目的协审质量、协审效率、协审程序(协审纪律)、协审服务等内容。其中项目协审质量满分50分、协审效率满分30分、协审程序(协审纪律)满分20分,三项合计满分100分,采用扣分法计分;协审服务作为加分事项另行计分。四项考核内容累计总分为各项目的日常性项目考核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