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部署安排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直接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监督检查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或者纠正;
(四)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监部门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中央驻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三)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履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购买、道路运输公共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五)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故调查、应急监测、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六)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七)渔政渔港监管机构履行渔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九)港口管理部门履行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一)农机管理部门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二)铁路安全监督机构履行铁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民用航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建设部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分别履行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