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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广西公安消防总队赴四川抗震救灾救援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广西公安消防总队赴四川抗震救灾救援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桂政发〔2008〕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公安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广西公安消防总队赴四川抗震救灾救援队207名特勤官兵迅速行动,于5月14日早上紧急奔赴地震灾区执行救援任务。全体参战官兵不怕艰难险阻,不怕流血牺牲,冒着多次余震危险,克服水电、交通、通信中断、供给不畅等困难,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充分发挥特有的专业技术和装备优势,大力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传统,争分夺秒抢救群众生命。共抢救被埋压群众8人,挖出遇难者遗体22具,转移帮扶群众5644人,医治受伤群众291人,为群众搭建避难场所168处,抢修清理危房283间,搭建床铺500多张,抢救粮食3万多公斤、种兔2500只,抢救各类物资价值约2300万元,运送救灾物资810吨。出色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艰巨任务,得到了中央、自治区和公安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树立了广西公安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为广西各族人民赢得了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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