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8〕80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盟委、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乌斯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阿党发[2005]1号)和《关于印发<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阿党发[2008]5号)精神,结合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盟行署的派出机构,实行计划单列,托管乌斯太镇。管委会对开发区、乌斯太镇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直接对行署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镇)工业、城镇建设、农牧业、林业、水务、生态环境治理、环境保护、旅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
(三)提出或制定区(镇)内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配置的意见和规划,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和实施区(镇)行政、经济管理规定以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事宜。
(六)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镇)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审批和管理区(镇)内各类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照。
(九)负责区(镇)内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保规划、目标责任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审批入区(镇)企业或项目。
(十)负责区(镇)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