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8]9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济局),有关省属担保公司: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门支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补助。为做好200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3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是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财政局和经委(经济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将符合条件项目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电子文本由申请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址: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经委(经济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地经委(经济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担保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工作,要对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要求,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四、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委(经济局)应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六份上报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属企业、市、州、扩权县(市、区)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经委(扩权县、市、区同时上报市、州备案),非扩权县(市、区)由各市、州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经委。上报资料包括:

  1、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