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委、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经企业〔2008〕25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济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7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省经委、省财政厅决定提前组织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即担保机构、创业辅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共性技术平台、人才培训机构、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
(二)“双百”重点企业。即列入“三个三工程”的百家重点中小企业和百家民营排头兵企业。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及有望进入规模以上的科技开发型、协作配套型、资源深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成长性企业。
(四)其它扶持中小企业有关事项。
二、申报条件
(一)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3、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业绩突出;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6、担保机构还需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含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含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8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二)企业申报项目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