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加快以光谷产权交易所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机构整合重组,尽快形成立足城市圈、面向全省、服务全国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综合性产权市场。尽快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争取建设成为全国排污权交易中心。积极开展高成长性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将知识产权抵押登记等方式作为融资工具。争取将武汉纳入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试点范围。争取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尽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十二)促进期货市场稳步发展。适应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形势,推动期货公司从增强资本实力、完善股权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充实人才储备等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鼓励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风险规避,使期货市场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稳定生产、管理库存的重要工具。争取在武汉设立稻米等农产品期货交割库。
三、加快推进金融主体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十三)引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心。加快发展钢铁、汽车、石油化工、光电科技、装备制造、能源环保、创意及现代物流等产业,增强武汉经济实力,为金融中心建设提供经济支撑,使武汉成为金融机构密集、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创新活跃、具有较强吸纳辐射功能的区域金融中心。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来汉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建设武汉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争取金融机构在圈内设立区域性授信审批中心、稽核监督中心、审计中心等区域性管理中心,提升城市圈金融风险管理水平。争取金融机构在圈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后台运行与服务机构,使更多信用卡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区域业务处理中心、培训中心等机构落户城市圈。吸引尚未在圈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入驻城市圈。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其落户城市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同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
(十四)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制定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圈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外资金融分支机构,支持其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为各类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