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教练车转班、报废更新以及新增的;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的;
(八)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
(九)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十)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的;
(十一)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十二)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十三)不配合检查,提供虚假培训信息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记教练员诚信考核不合格,扣除相应分数;并按规定对该教练员所在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中扣分: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的;
(二)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三)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四)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五)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七)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进行教练的;
(八)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外进行路面驾驶培训的;
(九)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和协助科目考试的;
(十)酒后教练的;
(十一)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二)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培训信息的;
(十四)其他违反教练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