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8〕831号)
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协: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发布实施。为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和实施过程的平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从2009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从本文发布之日到实施日为过渡期。
二、过渡期内分为几个阶段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市交委科技处将会同市维管处组织各区县交通局、市道协和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集中学习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办法的相关解释。
(二)培训和规范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市交委科技处和市维管处将组织各区县交通局,规范办事程序和规范文书,制作教练车牌和教练车证,建立相关的管理和发放流程,培训各区、县级市交通局驾培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企业规范阶段。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市道协修改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建设综合性教练场和辅助性教练场的规范,规定技术审查程序和建立专家库;组织各驾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和配备教学车辆、教学场地和教学人员。
(四)检查落实阶段。2009年1月至2月,市交委组织各相关单位,交叉检查和学习。
三、从2009年3月1日开始,市交委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
四、请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先行组织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五日
(联系人:董志国,电话:83125883)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