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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在高考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普通高校应根据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机构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校协同配合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
  第十五条 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海南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若入学前未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则由其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财政厅部署各市、县和各高校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总体额度、组织申请和贷款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年3月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高级中学和普通高校向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二)每年4月份,各市、县资助管理中心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将上述学生名单录入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辖区内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被确认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各市、县和各普通高校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资助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户(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双下岗户(指父母均下岗);(7)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户(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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